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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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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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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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0503执71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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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7)鲁0522执异25号
第三人
-
--
驳回异议人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异议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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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3
合同纠纷
(2017)鲁0503民初687号
原告
原告:
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山东金舜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
被告山东金舜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欠款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山东金舜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按全额缴纳上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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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4
合同纠纷
(2016)鲁0503民初216号
原告
原告:
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东营东明塑胶有限公司
--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2016-02-15
5
合同纠纷
(2016)鲁0503民初217号
原告
原告:
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东营栋明铝业有限公司
--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2016-02-15
6
合同纠纷
(2016)0503民初216号
原告
原告:
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东营东明塑胶有限公司
--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2016-02-15
7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5)河商初字第78号
原告
原告:
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东营市金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2631545
一、被告东营市金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垫付款263.1545万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687元,由被告东营市金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负担27307元,由原告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23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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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8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5)河商初字第79号
原告
原告:
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东营市金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414330
一、被告东营市金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垫付款41433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03元,由被告东营市金洲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负担6856元,由原告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27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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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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