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刘红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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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昌乐路5号1号楼2单元701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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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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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鲁0202民初357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赵锦明,青岛双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20680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88680.78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2元,由原告负担38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4016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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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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