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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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吉0881民初2139号 | 原告 | 被告: 翟宪侠,Z某某 | 157000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汇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洮南市昊宇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57000.00元(欠付总工程款162000.00元-逾期交房租赁费损失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洮南市昊宇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汇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7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洮南市昊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17.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汇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5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0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洮南市昊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5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汇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5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2-09-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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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吉08民终1179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汇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洮南市昊宇建筑有限公司 |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11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吉0881民初2139号 | 原告 | 原告: 洮南市昊宇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汇晨科技有限公司 | 洮南市人民法院 | 2022-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