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三岔河镇人民政府

正常 西南
赵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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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云09民终881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2023)云092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Y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9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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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2
其他
(2015)凤行初字第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凤庆县三岔河镇人民政府
10000
一、撤销凤庆县三岔河镇人民政府作出(2015)三决字第1号民事物权纠纷处理决定书。限凤庆县三岔河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凤庆县三岔河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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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8
3
其他
(2015)凤行初字第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三岔河镇人民政府
10000
一、撤销三岔河镇人民政府作出(2015)三决字第1号民事物权纠纷处理决定书。限三岔河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三岔河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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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8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云0921民初140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Z某某,H某某,云南天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庆县三岔河镇人民政府
凤庆县人民法院
2023-08-25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云0921民初140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Z某某,H某某,云南天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庆县三岔河镇人民政府
凤庆县人民法院
2023-08-25
3
--
(2015)凤行初字第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凤庆县三岔河镇人民政府
凤庆县人民法院
2015-09-02
4
--
(2015)凤行初字第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凤庆县三岔河镇人民政府
凤庆县人民法院
2015-07-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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