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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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8-09-30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10-29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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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0859771745X0 | 营业执照 | 北京卓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2012-06-05 | 2032-06-04 |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9111010859771745X0 | 营业执照 | 北京卓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2012-06-05 | 2032-06-04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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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9641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卓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61432 | 一、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卓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六万一千四百三十二元。
二、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卓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租金及管理费共计一万一千零六十六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卓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一十一元,由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卓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卓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