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裕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潘锦华
91440605617647218X
2862.9382万元人民币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
佛山市南海裕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南建水消验字﹝2021﹞第0315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2021-10-21
2099-12-31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
南海核设通字﹝2016﹞第1600123977号
新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开发规划用地、建设、出售、出租工业厂房、住宅经营管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发电车间(以上项目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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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4
2099-12-31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南建消审字﹝2021﹞316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许可
2021-09-06
2099-12-31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4
南海核设通字﹝2022﹞第FS22110100595号
新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开发规划用地、建设、出售、出租工业厂房、住宅经营管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发电车间(以上项目凭有效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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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1
2099-12-31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沥分局
5
2021031722034
新标准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特种设备登记
2021-03-15
2099-12-31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45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佛山市南海裕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
500000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裕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海北大道白天鹅花园B座(2-9幢))×幢×房(房屋唯一码:074606××××FWN)、×幢×房(房屋唯一码:33114××××FWN)办理登记到原告Z某某和被告H某某名下手续; 二、被告H某某应于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后十日内协助将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海北大道白天鹅花园B座(2-9幢)×幢×房(房屋唯一码:074606××××FWN)、×幢×房(房屋唯一码:33114××××FWN)办理过户到原告Z某某名下手续;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因当事人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南海裕泰地产公司有拒绝办证事由,且原告和被告H某某均有办证义务,本院确认受理费由原告负担4400元,被告H某某负担4400元,被告H某某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两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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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1
2
合同纠纷
(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66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佛山市南海裕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1563.5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裕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内之日起十日内退还1563.50元予原告W某某;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5.84元;由被告负担5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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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0
3
其他
(2015)佛南法执异字第48号
第三人
-
16893874.4
"被告南海市南建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案诉争工程尚欠H某某的工程款范围内、被告佛山市金海物业南海分公司和被告佛山市南海裕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案诉争工程尚欠被告南海市南建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根据上述判决,异议人承担的责任为"补充清偿责任",且前提是异议人在"尚欠H某某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异议人认为:目前异议人已向H某某支付全部的工程款,不存在对H某某拖欠支付款项的事实,法院将异议人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冻结异议人银行账户属于执行对象错误,应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一、法院认定异议人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是补充清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这两者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别。补充清偿责任是指在民商事审判中,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先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的债务再由与债务人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加以清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因此,补充清偿责任的承担必须遵守两大原则,一是先后顺序原则,即债务的清偿必须先由债务人(本案中即H某某)以其全部财产清偿拖欠开平二建公司的债务,不足部分再由异议人承担。先后顺序原则要求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不得随意改变履行还债义务人的先后顺序,否则原本的补充清偿责任就极有可能变相成为连带清偿责任,违背了原判决的本意和目的,加重了异议人的偿还义务。二是穷尽原则,债权人必须遵守穷尽债务人(H某某)全部财产用于偿还债务的原则。同样即使是法院的强制执行,也必须在完成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查控程序后,并作出相关司法裁定和财产的调查报告,方可启动对补充清偿责任人财产的强制执行。在债务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法院以补充清偿责任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等于变相将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转稼到补充清偿责任人的身上,势必侵害了补充清偿责任人的合法权益,对补充清偿责任人极其不公。综上,先后顺序原则和穷尽原则对补充清偿责任的承担作出了规范,要求债权人严格遵守的同时也保障了补充清偿责任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法院查封、冻结作为补充清偿责任人的异议人的财产,同样必须向异议人出示相关程序合法的文书,同样必须遵守上述两大原则,在H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前提下,才可执行异议人的财产,否则执行程序严重违法,并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二、即使对异议人强制执行,也必须明确目前异议人拖欠H某某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并由异议人在该数额范围内承担对开平二建公司的清偿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付款凭证,异议人目前已向H某某付清全部工程款项(包括代付的水泥货款935115.65元)。相反,工程竣工后,H某某一直没有向异议人缴纳工程应付的税金、管理费、报建费和借款利息,上述费用合计共4683339.63元至今未付。可见,原判决书判决异议人在尚欠H某某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前提已不存在,异议人已对H某某的债务进行清偿,故无须再向开平二建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基于债务的清偿,执行法院不得再对异议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也不得再以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否则执行对象错误,将导致异议人变成直接的债务人,承担了原本应由H某某承担的债务,对异议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异议人已清偿H某某的全部债务,不符合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条件和资格,法院冻结异议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南海农商银行盐步城区支行,账号:80×××16)有误。故异议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核实异议人的付款情况和H某某欠付异议人的债务情况,撤销将异议人列为(2008)南法执字第406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立即解除对异议人账户的冻结,依法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予以批准。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07年8月27日作出(2006)南民三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判项内容为:"一、被告H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176993.7元予原告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H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工程款3176993.7元为本金从2005年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南海市南建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案诉争工程尚欠H某某的工程款范围内、被告佛山市金海物业南海分公司和被告佛山市南海裕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案诉争工程尚欠被告南海市南建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H某某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2007)佛中法民五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于2008年8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8年8月25日立案,案号为(2008)南法执字第4060号。经执行,本案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恢复执行本案,案号为(2008)南法执字第4060号恢字1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08)南法执字第4060号恢字1-1号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裕泰公司的银行存款4353744.51元。据此,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裕泰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51×××28)的银行存款4353744.51元(冻结期限为: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 同时,本院作出(2008)南法执字第4060号恢字1-3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恒宇公司的银行存款1287059.42元。据此,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恒宇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80×××16)的银行存款545338.56元(冻结期限为: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 2015年2月6日,在冻结期限到期前,本院继续对上述两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均为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 另查明,(2006)南民三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有以下陈述:"……作为讼争白天鹅花园MN幢工程的发包方被告金海分公司、裕泰公司应在欠付恒宇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被告恒宇公司应在欠付H某某的工程款范围内对H某某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补清偿责任。至于尚欠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因被告金海分公司、裕泰公司、恒宇公司与被告H某某之间存在争议,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具体审查,被告可另案主张……"。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能是负责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06)南民三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佛中法民五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2006)南民三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判令恒宇公司应在本案诉争工程尚欠H某某的工程款范围内、裕泰公司应在本案诉争工程尚欠恒宇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H某某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是,该判决没有确认恒宇公司尚欠H某某的工程款及裕泰公司尚欠恒宇公司的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至目前为止,亦无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上述判决中所述的恒宇公司尚欠H某某工程款及裕泰公司尚欠恒宇公司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作出了确认。因此,本院在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执行标的之情况下,对两异议人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无法律依据。关于两异议人提出的其未欠工程款的异议,因两异议人是否欠工程款的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的范围,故本院对两异议人是否欠工程款的问题不作实质性审查。关于异议人恒宇公司提出的撤销其为(2008)南法执字第4060号案件被执行人的主张,生效判决列明恒宇公司为被告且也判令恒宇公司在讼争工程尚欠H某某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现本案因恒宇公司尚欠H某某的工程款范围不明确而暂无法对恒宇公司采取执行措施,而非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恒宇公司不用承担还款责任,故本院对恒宇公司的该异议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两异议人提出的要求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的异议主张成立,本院应解除对涉案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08)南法执字第4060号恢字1-1号执行裁定及(2008)南法执字第4060号恢字1-3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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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7
4
合同纠纷
(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8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C某某,佛山市南海裕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12000
一、确认原告H某某与被告L某某于1996年4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L某某、C某某、佛山市南海裕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将座落在佛山市黄岐鄱阳路西苑大厦C座707房及储物室86号的权属人变更登记为原告H某某名下的手续。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C某某、佛山市南海裕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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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3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333号
被上诉人
-
4892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3元,由上诉人M某某、Z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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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625号
被上诉人
-
48920
准诉上诉人M某某、Z某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511.5元,由上诉人M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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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9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5民初18741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佛山市南海裕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9-08
2
--
(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45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H某某,佛山市南海裕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6-03-01
3
--
(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8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
被告:
P某某,佛山市南海裕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6-17
4
--
(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8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佛山市南海裕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4-05-30
5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8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海裕泰工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3-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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