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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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云2503民初5109号 | 原告 | 原告: 云南建资档案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D某某 | 56400 | 一、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建资档案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42000元及违约金8400元。
二、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建资档案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建资档案管理有限公司差旅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云南建资档案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D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