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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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桂0206民初1047号 | 原告 | 原告: 柳州市柳江区华丽建材经营部 被告: T某某 | 267467.02 | 1、被告T某某支付货款73354元给原告柳州市柳江区华丽建材经营部;2、被告T某某以欠款733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支付从2014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47405.02元给原告柳州市柳江区华丽建材经营部,2023年3月12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73354元为基数,按7.50%计付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3、驳回原告柳州市柳江区华丽建材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46元,减半收取1873元(原告已预交1873元),由被告T某某1311负担,原告柳州市柳江区华丽建材经营部负担562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户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79,汇款时请注明该案的案号及原告姓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5-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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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桂0206民初1047号 | 原告 | 原告: 柳州市柳江区华丽建材经营部 |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