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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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川0182民初154号 | 原告 | 原告: 成都润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14196.8 | 一、被告Y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成都润金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补偿费用10000元、本案所涉租赁厂房2016年7—10月的物管费2196.8元、赔偿延期交房损失2000元,共计14196.8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润金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Y某某承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在被告给付原告补偿等相关费用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2-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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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7)川0182民初154号 | 原告 | 原告: 成都润金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17-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