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地方公路服务中心

正常 西南
李山锋
12440785456190666C
63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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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粤0785民初146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H某某
被告:
广州通辉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创程建设有限公司,恩平市地方公路服务中心
274498.41
被告江门市创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74498.41元给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H某某;被告广州通辉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35.0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H某某负担受理费12178.91元,被告江门市创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通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556.1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H某某预交的受理费3556.11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江门市创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通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补缴受理费3556.11元、保全费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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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2022)粤07民终6189号
被上诉人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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