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2)粤0785民初146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H某某 被告: 广州通辉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创程建设有限公司,恩平市地方公路服务中心 | 274498.41 | 被告江门市创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74498.41元给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H某某;被告广州通辉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35.0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H某某负担受理费12178.91元,被告江门市创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通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556.1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H某某预交的受理费3556.11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江门市创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通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补缴受理费3556.11元、保全费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2022)粤07民终6189号 | 被上诉人 | - |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