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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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606民初18560号 | 原告 | 原告: 驰特(佛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元锦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 53427 | 被告东莞市元锦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驰特(佛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42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9年8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7.84元[原告驰特(佛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元锦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54.27元[原告驰特(佛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缴交],由被告东莞市元锦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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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606民初18560号 | 原告 | 原告: 驰特(佛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元锦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