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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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621执158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更多 | 2018-08-1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621执145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8-07-17 |
3 | 其他 | (2017)苏0621民初5548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宁国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安县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468281.2 | 一、被告海安县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宁国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08281.2元。
二、被告海安县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宁国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
三、被告海安县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宁国耐磨材料有限公司400*600破碎机一台。
四、驳回原告江苏宁国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03元,保全费4171元,合计15274元,由原告江苏宁国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460元,被告海安县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秋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10814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代垫,四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103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更多 | 2018-02-11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621民初4396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宁国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二连浩特市泰高水泥有限公司 | 99855 | 一、被告泰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宁国公司货款9985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宁国公司负担81元,被告泰高公司负担1148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5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更多 | 2016-10-24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6民辖终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01-12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06民辖终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