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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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年4月28日,执法人员通过网络巡查发现京AYG935号白色专威牌重型罐式货车于2024年4月20日运营至北京市石景山区。当日凌晨1时06分至上午7时38分,该车辆由丰台区中石化油库附近出发行驶至丰台区北宫桥附近,期间无匹配的危险货物电子运单。2024年4月29日,北京畅达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委派受委托人胡晓康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路22号院2号楼配合调查,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据对其进行询问调查。经查2024年4月20日上午,北京畅达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委派驾驶员武玉作驾驶京AYG935号车载运汽油20吨由丰台区中石化油库前往昌平区十三陵康陵园村,本次运营是北京畅达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上述道路运输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3类)。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3类)。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制作了本次运营的《危险货物运单》。运单显示开始时间为2024年04月20日07时39分,结束时间为2024年04月20日11时40分。实际行程开始时间为2024年04月20日01时06分。另查,车辆所有人为北京畅达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综上,北京畅达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危险货物运单的时间提供交通服务。 ...更多 |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更多 | --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2024-04-29 | 京交总2024第0805021802号 | |
2 | 涉嫌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的单位未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案件 ...更多 | 给予叁万元整的罚款 | 30000 | 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 | 2023-11-04 | 丰环综固罚字2023122号 | |
3 | 2020年05月08日19时26分,当事人王振亚押运京ACW396号车行驶至朝阳区老君堂被检查人员示证检查,经查:该当事人跟随京ACW396号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工作,该车由通州区载柴油送往十八里店乡绿化复垦工地,经道路运输稽查系统查询,被检查人具有道路危险货物押运从业资格,检查时未随身携带,其行为构成专业人员在运营中未携带专业资格证件的。 ...更多 | 2020年05月08日19时26分,当事人王振亚押运京ACW396号车行驶至朝阳区老君堂被检查人员示证检查,经查:该当事人跟随京ACW396号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工作,该车由通州区载柴油送往十八里店乡绿化复垦工地,经道路运输稽查系统查询,被检查人具有道路危险货物押运从业资格,检查时未随身携带,其行为构成专业人员在运营中未携带专业资格证件的。 ...更多 | -- |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 | 2020-06-01 | 05HHW〔2000〕013 | |
4 | 2019年09月20日09时08分在岳琉路琉璃河环岛处,北京畅达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司机魏绍海驾驶车号为京ADZ671的2轴货车,运载汽油从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到河北省高碑店市。该车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非现场执法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重为19.0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超限车辆认定标准,该车限重为18吨,总重超限1.05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更多 | 经查明,你(单位)作为承运人,于2019年09月20日09时08分,京ADZ671车辆行驶至岳琉路琉璃河环岛处被非现场执法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为19.0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等超限车辆认定标准,该车限重为18吨,总重超限1.05吨,属于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影响公路安全畅通。以上事实有车辆超限信息采集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本案调查过程中,承运人对本机关认定的事实及执法程序无异议,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更多 | 500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2019-10-10 | 京交路(房超非)罚〔2019〕字237号 | |
5 | 2019年09月10日21时48分在顺密路荆园村处,北京畅达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司机胡建新驾驶车号为京AM7839的2轴货车,运载汽油从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到河北省高碑店市。该车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非现场执法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重为19.0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超限车辆认定标准,该车限重为18吨,总重超限1.05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更多 | 经查明,你(单位)作为承运人,于2019年09月10日21时48分,京AM7839车辆行驶至顺密路荆园村处被非现场执法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为19.0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等超限车辆认定标准,该车限重为18吨,总重超限1.05吨,属于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影响公路安全畅通。以上事实有车辆超限信息采集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本案调查过程中,承运人对本机关认定的事实及执法程序无异议,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更多 | 500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2019-10-10 | 京交路(房超非)罚〔2019〕字2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