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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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7)浙0108民初211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 142046 | 一、被告浙江艺术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42046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1708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38元,由被告浙江艺术职业学院负担1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14 |
2 | -- | (2017)浙0108民初1007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 10000 |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更多 | 2017-03-31 |
3 | -- | (2016)浙0106民初9507号 | 第三人 | 原告: 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真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11200 | 准许原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6-12-08 |
4 | -- | (2016)浙0106民初120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被告: 杭州承香堂实业有限公司 | 2033540 | 一、杭州承香堂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房屋租金1866450元。
二、杭州承香堂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浙江艺术职业学院逾期付款违约金167090元(暂算至2016年3月31日)。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另行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34元,由杭州承香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4-27 |
5 | -- | (2007)下民一初字第40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 22801.77 | 一、浙江艺术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工资报酬人民币22801.77元。
二、被告浙江雷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工资报酬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C某某承担人民币15元,被告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承担人民币35元,被告浙江雷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艺术职业学院付担的案件受理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07-05-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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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7)浙0108民初5908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被告: 杭州市滨江区星光字牌设计制作社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