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正常 东北
盖世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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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辽1322执200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2执20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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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2
合同纠纷
(2022)辽13民终144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18元,由清润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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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8
3
合同纠纷
(2021)辽13民终2272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建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建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73元,予以退还。辽宁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82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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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4
合同纠纷
(2021)辽1322民初1282号
被告
原告:
建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398826.86
一、被告辽宁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原告建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支付费用398826.8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3元,由被告辽宁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原告建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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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5
其他
(2020)辽13民终788号
上诉人
-
2148977.2
一、维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 二、变更建平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建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给付辽宁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补偿款1088977.2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08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付利息); 三、撤销建平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四、建平县文化体育局和建平县广播电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辽宁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50万元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1月19日),以56万元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9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98元,合计87138元由建平县文化体育局和建平县广播电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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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6
其他
(2019)辽1322民初字第2305号
被告
原告:
辽宁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建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4034977.2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建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给付辽宁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补偿款1088977.20元,并承担此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时间自2008年7月1日至执行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建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给付原告辽宁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106万元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2007年1月10日至2012年1月20日止)。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建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给付原告辽宁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106万元的违约金318000.00元。 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建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给付原告辽宁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508000.00元。 五、驳回原告辽宁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40.00元,由被告建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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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0
7
劳动争议
(2019)辽1322民初189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建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18760
准许原告C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负担
2019-04-20
8
--
(2015)建执字第110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执字第1109号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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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9
--
(2018)辽1322民初4855号
被告
原告:
建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平县文化体育局
12000
一、被告辽宁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平县文化体育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为原告建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办理“广电大厦”1、2、3楼的所有权证书;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清润公司、文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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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10
--
(2018)辽1322执恢50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322执恢50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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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3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22)辽13民终1442号
被上诉人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7
2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22)辽13民终1442号
被上诉人
-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26
3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21)辽1322民初1282号
原告
原告:
建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建平县人民法院
2021-05-14
4
合同纠纷
(2020)辽13民终788号
上诉人
-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16
5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16)辽民再31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建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08-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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