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正常 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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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藏04执异4号
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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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藏04执1号之一执行裁定。 二、驳回异议人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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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2
合同纠纷
(2019)藏04民初7号
第三人
原告:
尼玛
被告:
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380035.32
一、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尼玛支付工程款10380035.32元(大写:壹仟零叁拾捌万零叁拾伍元叁角贰分); 二、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尼玛支付利息(以4790785.5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992321.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尼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71.00元(未预交),由尼玛负担6348.00元、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52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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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藏04民初7号
第三人
原告:
N某某
被告:
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18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藏04民初7号
第三人
原告:
N某某
被告:
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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