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正常 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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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97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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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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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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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一、2018年财政决算公开数据与账簿记录数据不一致.2018年决算报表总支出为56804957.98元,账簿记录总支出为57107959元,差额303001.02元;决算报表年末结转结余1270170.9元,账簿年末结转结余为21421280.59元,差额20151109.69元。二、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账务处理错误。2018年2月28日6号记账凭证,将本单位公务车维修费5845元计入差旅费科目。2018年1月31日6号记账凭证,将区文化厅拨款330000元,计入“应付账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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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处罚决定:罚款9000元。
9000
隆德县财政局
2019-12-03
隆财(罚)〔2019〕5号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宁0423民初381号
原告
原告: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被告:
赵某3
--
准许原告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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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2
2
--
(2023)宁0423民初262号
被告
原告:
陈某
被告:
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4530352.18
一、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工程款2265176.09元; 二、被告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在欠付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265176.09元范围内对原告陈某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48元,由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474,原告陈某负担21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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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6
3
--
(2023)宁0423民初377号
原告
原告: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被告:
隆德县隆宝阁书画展馆
27000
一、原告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与被告隆德县隆宝阁书画展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4月6日解除;二、被告隆德县隆宝阁书画展馆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位于隆德县龙泉苑广场1号房屋并交付原告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三、被告隆德县隆宝阁书画展馆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租金27000元;四、驳回原告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4元,由被告隆德县隆宝阁书画展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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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4
合同纠纷
(2021)宁0423民初1231号
被告
原告:
隆德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
被告: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准许原告隆德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德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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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5
合同纠纷
(2021)宁04民再20号
被申请人
-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4民终262号民事判决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20)宁0425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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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6
合同纠纷
(2021)宁04民终262号
被告
-
2069750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20)宁0425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隆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58元,由宁夏隆德六盘山范家峡森林公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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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7
合同纠纷
(2020)宁0425民初1572号
被告
原告:
隆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隆德六盘山范家峡森林公园(有限公司,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64733.33
一、解除隆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隆德县文广局、宁夏隆德六盘山范家峡森林公园(有限公司)签订的隆德县专项建设基金协议; 二、被告宁夏隆德六盘山范家峡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隆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2018年3月21日至2020年11月25日止利息64733.33元; 三、被告宁夏隆德六盘山范家峡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隆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案件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57.87元,由被告宁夏隆德六盘山范家峡森林公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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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8
合同纠纷
(2020)宁0423民初523号之一
被告
原告:
宁夏隆德六盘山范家峡森林公园(有限公司
被告: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
本案中止诉讼
2020-10-20
9
合同纠纷
(2020)宁04民终360号
被告
-
2272875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19)宁0425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夏隆德六盘山范家峡森林公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83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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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10
合同纠纷
(2020)宁04民终272号
被上诉人
-
4744000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19)宁0423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夏隆德六盘山范家峡森林公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752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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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开庭公告 2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返还原物纠纷
(2023)宁04民终1064号
被上诉人
-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11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宁0423民初975号
原告
原告: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被告:
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隆德县人民法院
2023-08-29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宁0423民初975号
原告
原告: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被告:
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隆德县人民法院
2023-08-29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宁04民终897号
被上诉人
-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28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宁04民终897号
被上诉人
-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23
6
返还原物纠纷
(2023)宁0423民初614号
原告
原告: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被告:
Z某某
隆德县人民法院
2023-06-06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宁0423民初381号
原告
原告: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被告:
Z某某
隆德县人民法院
2023-04-21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宁0423民初377号
原告
原告: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被告:
隆宝阁书画收藏馆
隆德县人民法院
2023-04-18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宁0423民初26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隆德县人民法院
2023-04-12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宁0423民初38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隆德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隆德县人民法院
2022-08-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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