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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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4)滨商初字第0615号 | 被告 | 原告: 盐城帝盛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瑞希化工有限公司 | 9499 | 被告南通瑞希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帝盛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499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元,由原告盐城帝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037元,被告南通瑞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40×××21) ...更多 | 2015-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