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于亚洲
91220104MA84NXBJ6N
20000万元人民币
-
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永春街688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55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4项;拟建项目16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31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4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52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广告违法行为
其他
我局认为:微信公众平台,是企业用于自媒体活动的媒介,企业可以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企业相关企业介绍、促销活动等多种信息,因此,在微信公众平台上面发布的含有企业促销活动的推广文章,属于面向公众发布商业广告。当事人作为微信公众号“中铁长春博览城”的账号主体,在其公众号发布使用国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明细或者形象”,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发布该文章主要以宣导“会展经济”、“站位城市”、“区域发展”等内容为主,非刻意强调商业内容,影响较小后果轻微。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且已将上述文章主动删除,第一时间对相关涉嫌违法的推广文章进行了删除,并自行检查其他推广文章,避免类似行为产生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更多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8-26
长市监经稽不罚字〔2022〕2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23-07-03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23-08-24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吉0104民初4570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家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吉林省家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2.00元,减半收取计506.00元,由原告吉林省家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23-05-15
2
合同纠纷
(2023)吉0104民初3号
被告
原告:
王某
被告:
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00
一、被告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王某返还定金10,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75.00元,被告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2023-01-30
3
合同纠纷
(2022)吉0104民初629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2-11-17
4
合同纠纷
(2022)吉01民终4770号
上诉人
-
445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4504.00元),返还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54.00元,由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2022-10-24
5
合同纠纷
(2022)吉0104民初5035号
被告
原告:
长春市星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长春市星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长春市星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22-09-14
6
劳动争议
(2022)吉0194民初1653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长春市大容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15000
一、被告长春市大容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Z某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长春市大容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2022-08-29
7
合同纠纷
(2022)吉0104民初1082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3611.19
一、解除原告X某某与被告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签订的《“中铁·长春博览城”项目商品房认购书》《中铁·长春博览城客户按揭贷款办理协议书》;二、被告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X某某返还首付款196,094.00元、契税6,360.94元、物业维修基金11,156.25元,合计213,611.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2.00元,由被告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2-05-18
8
物权保护纠纷
(2021)吉0104民初13656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泓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长春
--
准许原告吉林省泓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2021-12-27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104民初7277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09-28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104民初7277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09-20
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104民初7277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09-19
4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104民初7277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08-28
5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104民初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01-13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吉0104民初6547号
被告
原告:
长春中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11-25
7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2)吉0104民初629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10-31
8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2)吉0104民初1082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中铁长春东北亚博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05-1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