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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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字第3505212024000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50521202400010号 | 2024-02-02 | 2026-02-01 | 惠安县自然资源局 | |
2 | 惠住建消审字﹝2024﹞第0012号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2024-04-22 | 2099-12-31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惠水承诺﹝2024﹞2号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2024-01-26 | 2027-01-25 | 惠安县水利局 | |
4 | 3505212024042201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2024-04-22 | 2099-12-31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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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惠执字第234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12-1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惠民初字第2196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泉州市惠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160000 | 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泉州市惠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