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陈宇峰
914406057331255996
10000万元人民币
-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盐桂路
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6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40605)质监(特)准许字(2016)第0504号
新标准
特种设备登记
2016-03-18
2099-12-31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
2
2021060251206
新标准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变更
2021-06-02
2099-12-31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粤建许准﹝2023﹞1360号
新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二级首次申请
2023-04-03
2026-04-0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914406057331255996
新标准
变更登记
2016-12-16
2099-12-31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南海核设通字﹝2021﹞第FS21032500748号
新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房地产开发、销售(持有效的资质证经营),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物业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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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2099-12-31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狮山分局
6
南海核设通字﹝2022﹞第FS22112200258号
新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房地产开发、销售(持有效的资质证经营),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物业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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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2099-12-31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狮山分局
7
Q2016070500804
新标准
特种设备登记
2016-07-08
2099-12-31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
8
新标准
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1-11-15
2099-05-05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粤06执1152号之四
申请人
-
--
本院(2021)粤06执11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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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2
追偿权纠纷
(2020)粤0605执30621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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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3
追偿权纠纷
(2020)粤0605民初6799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
823077.44
一、被告C某某、C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偿款410038.72元,并支付以410038.7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1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32.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C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两被告共同负担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对于原告预交的受理费7532.9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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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4
合同纠纷
(2020)粤0605民初11259号
被告
原告: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6085
准许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12元,减半收取计101.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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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5
合同纠纷
(2020)粤0604执3号
被执行人
-
--
--
2020-01-19
6
合同纠纷
(2019)粤0604民初1594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C某某,C某某,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362223.5
一、被告C某某、C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37447.50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23日,利息、罚息合计为23684.80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若遇上述基准利率调整,则于每年1月1日调整】; 二、被告C某某、C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4776元;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C某某、C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4元,财产保全费2421元,共计9425元,由被告C某某、C某某、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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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8)粤0606执7705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18)粤0606执77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兴泰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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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7)粤0606民初3291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兴泰贸易有限公司,劳雁兴,T某某
30100000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兴泰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00000元;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兴泰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4年4月1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6847.9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兴泰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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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8
9
合同纠纷
(2017)粤0605民初10744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85000
解除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S某某签订的编号为某某《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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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4
10
合同纠纷
(2017)粤0605民初405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5000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000元予原告G某某; 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G某某负担99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25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用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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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G某某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13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供用电合同纠纷
(2021)粤0605民初26531号
被告
原告: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11-15
2
追偿权纠纷
(2020)粤0605民初6799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0-07-09
3
--
(2017)粤0605民初405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4-26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64号
被告
原告: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
被告:
C某某,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2-25
5
--
(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64号
被告
原告: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骏景豪庭房地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1-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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