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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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建路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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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内0902执242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H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蒙JL27**丰田牌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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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2
劳务合同纠纷
(2017)内0902执242号之四
被执行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H某某所有的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某某西街南侧、平运路西侧8#-商业-1016(面积:86平方米,合同编号:2015-90050**)商业房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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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3
劳务合同纠纷
(2018)内0902执242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查封被执行人H某某所有的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某某西街南侧、平运路西侧8#-商业-1016(面积:86平方米,合同编号:2015-90050**)商业房一套。为期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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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4
劳务合同纠纷
(2018)内0902执24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查封被执行人H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蒙JL27**丰田牌轿车一辆。为期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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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5
合同纠纷
(2015)察前执字第17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06-26
6
合同纠纷
〔2015〕察前民初字第262号
被告
被告:
Z某某,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93467
一、解除原告察右前旗移民区杰诚租赁站与被告Z某某签订的《建筑材料出租合同》; 二、被告Z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察右前旗移民区杰诚租赁站租金、材料赔偿款、违约金合计240600.23元,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察右前旗移民区杰诚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2元,减半收取2851元,由原告察右前旗移民区杰诚租赁站负担396元,被告Z某某、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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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5
7
合同纠纷
(2015)察前民初字第262号
被告
被告:
Z某某,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93467
一、解除原告察右前旗移民区杰诚租赁站与被告Z某某签订的《建筑材料出租合同》;二、被告Z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察右前旗移民区杰诚租赁站租金、材料赔偿款、违约金合计240600.23元,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察右前旗移民区杰诚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2元,减半收取2851元,由原告察右前旗移民区杰诚租赁站负担396元,被告Z某某、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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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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