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钱江杯长三角华东
李韩萍
91330624720002485C
20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江滨西路58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493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48项;中标业绩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3

    供应商 204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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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47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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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358

    中标 2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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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5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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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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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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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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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当事人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建设安置房配套设施为由,未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6月份起,在新昌县南明街道梅湖社区、市中社区擅自占用662平方米(合0.993亩)土地进行建设,至2020年12月份建成一间砖混结构的房屋和部分硬化道路,建筑占地面积169平方米,建筑面积169平方米,用作安置房配套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62平方米(合0.993亩)土地;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6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一间砖混结构的房屋和部分硬化道路,建筑占地面积169平方米,建筑面积16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非法占用乔木林地312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城镇住宅用地350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玖仟柒佰肆拾元整(97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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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0
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01-19
新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第100087号
2
--
其他
当事人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新昌县七星街道磕下村实施了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之规定,同时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违法违规情节中对于“占用建设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688平方米(合19.032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688平方米土地上建成的一条临时便道、一幢一层的空压机房和部分洞口硬化,建筑占地面积167平方米,建筑面积167平方米;并处以非法占用水田2412平方米和旱地2238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有林地194平方米、沟渠78平方米和田坎588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村庄7178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万零捌佰元整(3300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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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800
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01-19
新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第100086号
3
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自然资规罚〔2022〕22号当事人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美烨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江滨西路588号案由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经本局查实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建设新昌县104国道与新蟠线连接工程为由,未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11月起,在新昌县七星街道元岙村擅自占用3492平方米(合5.238亩)土地进行建设,现已进行了开挖与平整,并建设了隧道。经核实,该地块属于新昌县七星街道元岙村集体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3480平方米,均为有林地;建设用地12平方米,均为村庄。经我局核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为林地1017平方米;城乡建设用地11平方米,均为城镇用地;交通水利建设用地2464平方米,均为新增公路用地。该地块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元岙村村镇扩展边界外,属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其中1017平方米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1平方米城镇用地、2464平方米新增公路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调查之日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当事人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美烨的全权委托人潘可鉴的询问笔录、违法现场勘测笔录与照片、违法案件处理征询审查意见表等证据证明属实。调查期间,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本局认为,当事人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建设新昌县104国道与新蟠线连接工程为由,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扰乱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当事人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时效内放弃了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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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492平方米(合5.238亩)土地;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17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475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有林地3480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30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村庄12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零肆万伍仟贰佰元整(1045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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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200
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01-09
新自然资规罚字〔2022〕第2000031号
4
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其他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6平方米(合0.249亩)土地;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7平方米土地上建的部分一条木质结构的景观长廊,建筑占地面积15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平方米土地上建的部分一条木质结构的景观长廊,建筑占地面积9平方米;并处以非法占用旱地135平方米和田坎20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22元的罚款,坑塘水面1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17元的罚款,城镇住宅用地10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11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叁拾柒元整(35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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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7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8-06-01
新土资罚〔2018〕12号
5
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其他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285平方米(合9.428亩)土地;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16平方米土地上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569平方米土地上建的建(构)筑物;并处以非法占用水田2895平方米、旱地507平方米、田坎492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22元的罚款,茶园267平方米、其他园地249平方米、有林地46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17元的罚款,公路用地775平方米、建制镇539平方米和村庄515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11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叁佰肆拾壹元整(1153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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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41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8-05-21
新土资罚〔2018〕13号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浙0624民初806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王国林,新昌县安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M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4-03-18
2
其他
(2020)浙0624行审12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124平方米(合3.186亩)土地,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9平方米土地上建的部分一幢二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89平方米,建筑面积178平方米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由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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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3
其他
(2019)浙0624行审68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48平方米(合0.822亩)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8平方米土地上建的一处蓄水池,建筑占地面积270平方米,建筑面积27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由新昌县羽林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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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4
其他
(2019)浙0624行审67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2035平方米土地上建的部分一幢二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035平方米,建筑面积407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由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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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5
其他
(2019)浙0624行审30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806平方米(合5.709亩)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806平方米土地上建的部分铺砖地面和一间砖混结构的管理用房(建筑占地面积84.75平方米,建筑面积84.7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由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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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6
其他
(2019)浙0624行审10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6285平方米(合9.428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569平方米土地上建的建(构)筑物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由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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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7
其他
(2018)浙0624行审70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16平方米土地上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由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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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8
其他
(2018)浙0624行审67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7平方米土地上建的部分一条木质结构的景观长廊,建筑占地面积15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由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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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9
其他
(2018)浙0624行审11号
被执行人
-
14186
一、对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863平方米(合1.295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5平方米土地上建的建(构)筑物,准予强制执行,由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二、对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罚款14186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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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10
其他
(2017)浙0624行审207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18平方米土地上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由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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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6民终1612号
上诉人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7
2
--
(2023)浙0624民初2900号
原告
原告:
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新昌县颐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浙江开元颐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4-04-01
3
--
(2023)浙0624民初3915号
原告
原告:
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凤凰智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4-03-07
4
--
(2023)浙0624民初3915号
原告
原告:
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凤凰智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4-01-18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浙0624民初3463号
被告
原告:
新昌县颐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3-11-10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浙0624民初397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P某某,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3-01-04
7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2)浙0624民初263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2-08-26
8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2)浙0624民初263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2-08-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