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黄山杯长三角华东
锁梦雅
91340521057003915E
2000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72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1项;拟建项目7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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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9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皖0521民初3411号
被告
原告:
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徽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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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2
追偿权纠纷
(2019)皖0521执2245号
申请人
-
7381110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8111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各冻结被执行人H某某、马鞍山宁马钢业有限公司、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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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3
合同纠纷
(2018)皖0521执568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8)皖0521执56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仍可以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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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4
合同纠纷
(2018)皖0521执568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8)皖0521执56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仍可以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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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5
其他
(2018)皖0521民初2410号之二
原告
原告:
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徽益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9800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4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367元,合计8114元,由原告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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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6
合同纠纷
(2018)皖0521民初2410号
其他
-
--
--
2018-07-27
7
合同纠纷
(2018)皖0521民初2411号之一
原告
原告:
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马鞍山市一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352400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86元减半收取3293元、保全费2282元,合计557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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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8
合同纠纷
(2018)皖0521民初2410号
申请人
-
569478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益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9478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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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9
其他
(2017)皖0521民初3710号
原告
原告:
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马鞍山蓝科再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1317738
一、解除原告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蓝科再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马鞍山蓝科再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的租金1005642元,并自2017年11月21日起,按年租金312096元的标准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被告马鞍山蓝科再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位于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园24号的厂房; 四、驳回原告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60元,减半收取计73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3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5元,被告马鞍山蓝科再制造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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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2-05-0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2-02-13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皖0521民初2041号
被告
原告:
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徽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3-05-08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皖0521民初83号
原告
原告:
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2-04-06
3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1)皖0521民初623号
被告
原告:
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徽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1-08-27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521民初2272号
原告
原告:
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芜湖富翔塑胶有限公司,马鞍山吉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1-06-23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521民初796号
原告
原告:
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当涂县弘恩滨江幼儿园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1-03-18
6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1)皖0521民初623号
被告
原告:
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徽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1-03-16
7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1)皖0521民初623号
被告
原告:
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1-03-15
8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0)皖0521民初3411号
被告
原告:
马鞍山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徽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0-10-30
9
租赁合同纠纷
(2017)皖0521民初3710号
原告
原告:
马鞍山市绿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马鞍山蓝科再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
2017-12-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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