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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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纠纷 | (2020)黔0302民初14546号 | 被告 | 原告: 铜仁市鸿安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鑫伟百合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900000 | 一、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被告贵州鑫伟百合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支付原告铜仁市鸿安商贸有限公司汇票金额900000元及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其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035元,由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被告贵州鑫伟百合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多 | 2021-01-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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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黔0302民初14546号 | 被告 | 原告: 铜仁市鸿安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贵州鑫伟百合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新浦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