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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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浙0302民初5862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W某某 | 8166 | 一、被告H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486元及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4月30日为2998.53元;自2018年5月1日起以648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电梯及公用电费1680元;
二、驳回原告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H某某、W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H某某、W某某负担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07-27 |
2 | 合同纠纷 | (2018)浙0304民初7741号 | 被告 | 原告: 温州市鹿城区高华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被告: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温州市鹿城区高华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05元,由原告温州市鹿城区高华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09 |
3 | 合同纠纷 | (2018)浙0304民初7741号 | 被告 | 原告: 温州市鹿城区高华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被告: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温州市鹿城区高华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05元,由原告温州市鹿城区高华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08 |
4 | 其他 | (2019)浙0302民初3190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 | 准许原告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4-26 |
5 | 其他 | (2019)浙0302民初3194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 | 准许原告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4-26 |
6 | 合同纠纷 | (2019)浙0302民初3193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 | 准许原告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4-22 |
7 | 合同纠纷 | (2019)浙0302民初3239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小区车位管理,卫生,绿化,保安 被告: T某某 | 2832 | 一、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832元及违约金(以283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9-04-20 |
8 | 合同纠纷 | (2019)浙0302民初3243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1828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828元及违约金(以182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9-04-20 |
9 | 合同纠纷 | (2019)浙0302民初3188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 |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03-29 |
10 | 合同纠纷 | (2019)浙0302民初3183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 | -- |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19-03-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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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浙0302民初2505号 | 第三人 | 原告: 温州万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一起行房车租赁有限公司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
2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9)浙0302民初3192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30 | |
3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9)浙0302民初3192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09 | |
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9)浙0302民初3191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09 | |
5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9)浙0302民初431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2-15 | |
6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8)浙0304民初7741号 | 被告 | 原告: 温州市鹿城区高华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被告: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1-03 | |
7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8)浙0304民初7741号 | 被告 | 原告: 温州市鹿城区高华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被告: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8-12-26 | |
8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8)浙0302民初1721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3-26 | |
9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7)浙0302民初4538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1-17 | |
10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7)浙0302民初4538号 | 原告 | 原告: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