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正常 黄山杯长三角华东
俞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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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万元
-
叶集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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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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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在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叶集区史河街道境内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叶集区东楼路向南延伸项目工程,目前该项目已建成。经现场勘测,非法占地总面积为3133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2839平方米,其他农用(非耕地)地面积29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已取得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批复,按照建设用地管理。符合《叶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的土地面积为3133平方米。硬化路面总面积为313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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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133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共计3133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的313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00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31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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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2-11-09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2〕19号
2
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在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叶集区史河街道境内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叶集区东楼路向南延伸项目工程,目前该项目已建成。经现场勘测,非法占地总面积为3133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2839平方米,其他农用(非耕地)地面积29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已取得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批复,按照建设用地管理。符合《叶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的土地面积为3133平方米。硬化路面总面积为313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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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133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共计3133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3133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00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31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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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2-11-09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2〕19号
3
经查实,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叶集区平岗街道朱畈村境内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叶集区沿岗河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目前该项目已建成。经现场勘测,非法占地总面积为26234㎡,其中建设用地238.4㎡、未利用地3379㎡、耕地17971.6㎡、其他农用地(非耕地)4645㎡,其中不符合《叶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的土地面积为3860㎡、符合《叶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的土地面积为22374㎡。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总面积为26234㎡,其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为366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为18952.6㎡、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为36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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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2-09-02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2〕16号
4
经查实,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叶集区史河街道史河湾村和花园村境内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叶集区西小河整治及沿河景观工程项目,目前该项目已建成。经现场勘测,非法占地总面积为113810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5223平方米、未利用地6255平方米、耕地7504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非耕地)27284平方米,其中不符合《叶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的土地面积为68756平方米、符合《叶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的土地面积为4505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总面积为113810平方米,其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为62207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为40125平方米、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为11478平方米。非法占用的113810平方米土地中集体土地为111139.8平方米、国有土地为2670.2平方米。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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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3810平方米土地。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共计6220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共计40125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的11478平方米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处以3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34434元;对非法占用的27284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5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136420元;对非法占用的75048平方米耕地,处以11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825528元;罚款总计9963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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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2-09-02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2〕15号
5
经查实,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叶集区平岗街道朱畈村境内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叶集区沿岗河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目前该项目已建成。经现场勘测,非法占地总面积为26234m2,其中建设用地238.4m2、未利用地3379m2、耕地17971.6m2、其他农用地(非耕地)4645m2,其中不符合《叶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的土地面积为3860m2、符合《叶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的土地面积为22374m2。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总面积为26234m2,其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为3664m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为18952.6m2、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为3617.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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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234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共计3664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共计18952.6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的3617.4平方米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处以3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10852.2元;对非法占用的4645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5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23225元;对非法占用的17971.6平方米耕地,处以11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197687.6元;罚款总计2317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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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2-09-02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2〕16号
6
经查实,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叶集区史河街道史河湾村和花园村境内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叶集区西小河整治及沿河景观工程项目,目前该项目已建成。经现场勘测,非法占地总面积为113810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5223平方米、未利用地6255平方米、耕地7504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非耕地)27284平方米,其中不符合《叶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的土地面积为68756平方米、符合《叶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的土地面积为4505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总面积为113810平方米,其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为62207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为40125平方米、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为11478平方米。非法占用的113810平方米土地中集体土地为111139.8平方米、国有土地为2670.2平方米。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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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3810平方米土地。 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共计6220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共计40125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11478平方米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处以3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34434元;对非法占用的27284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5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136420元;对非法占用的75048平方米耕地,处以11元/平方米罚款,计罚款825528元;罚款总计9963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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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2-09-02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2〕15号
7
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于2022年1月开始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叶集区史河街道万佛村的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至2022年3月份建成凉亭及小桥等。经2022年4月10日对上述地块进行现场勘测,非法占地总面积为1917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1917平方米,全部符合《叶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建筑物及相关附属设施共计4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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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17平方米土地至叶集区史河街道万佛村委会;2.没收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施设共计4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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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
2022-05-13
叶自然资监决字〔2022〕8号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1)皖1504民初111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J某某,M某某
被告:
六安市叶集区交通运输局,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
驳回M某某、W某某、J某某、M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99元,由原告M某某、W某某、J某某、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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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2
--
(2021)皖1504民初20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N某某,J某某,六安市叶集区新城建联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177983.08
一、被告J某某、N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工程款2177983.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79元,由被告J某某、N某某负担18479元,原告T某某负担5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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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3
--
(2020)皖1504民初149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J某某,N某某,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
驳回原告T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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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0
4
其他
(2019)皖15民终267号
被上诉人
-
96040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4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W某某、G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01元,由W某某、G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01元,减半收取为1100.5元,由上诉人W某某、G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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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2021)皖1504民初1119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W某某,J某某,M某某
被告:
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六安市叶集区交通运输局,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2021-07-28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皖1504民初20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合肥市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J某某,N某某,六安市叶集区新城建联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叶集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2021-02-02
3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9)皖15民终267号
被上诉人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2-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