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

正常 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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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闽0628民初91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
13781626.79
一、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C某某款项13781626.79元及以此为基数计算的损失(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070元以及鉴定费129940元,由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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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闽06民终646号
上诉人
-
216587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26.98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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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闽0681民初103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岳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
550986.92
一、被告岳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赔偿原告L某某330592.15元。 二、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赔偿原告L某某55098.69元。 三、被告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赔偿原告L某某165296.08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90.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745.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372.7元,被告岳鸿公司负担4423.7元,被告山格镇人民政府负担2211.8元,被告L某某负担737.3元。原告的申请鉴定费5600元,由L某某负担2800元,被告岳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被告L某某申请的鉴定费8320元,由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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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4
物权保护纠纷
(2019)闽0628民初55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Z某某元,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
12000
准许Z某某、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Z某某、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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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5
用益物权纠纷
(2019)闽0628民初45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
2798300
一、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H某某承包地上设施即平和县山格镇XXX机砖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备的补偿费用2798300元。 二、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40元,由H某某负担7088元,由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负担28352。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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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6
合同纠纷
(2019)闽0628民初823号
被告
原告: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平和县山格经济开发公司,平和县山格果蔬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
--
本案按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2019-03-15
7
用益物权纠纷
(2018)闽0628民初279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
1098556
一、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Z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和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机器设备补偿款等合计1089450元。 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7元,由Z某某负担687元,由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负担1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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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8
合同纠纷
(2018)闽0628民初43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福建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5791846.53
一、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福建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及代垫前期费用、投资回报金额15791846.53元(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 履行方式:回购款项采用转账形式支付至福建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 二、福建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上述款项后十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L某某、L某某。 三、案件受理费117860.77元,由L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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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9
不当得利纠纷
(2016)闽0628民初2072号
原告
原告:
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
被告:
L某某
12000
准许原告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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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闽0628民初91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
平和县人民法院
2020-12-11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闽0628民初91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
平和县人民法院
2020-12-11
3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2019)闽0681民初103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岳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19-11-22
4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2018)闽0628民初279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
平和县人民法院
2018-11-27
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闽0628民初995号
被告
原告:
福建中衡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
平和县人民法院
2018-0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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