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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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黑0523民初1385号 | 原告 | 原告: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鹿场石料场 被告: T某某 | 40000 | 被告T某某给付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鹿场石料场石料款4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T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