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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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赣0732民初46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兴国县半山腰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昌辉,Z某某,L某某,W某某,W某某,兴国县杰村乡人民政府,兴国县农业农村局,兴国县杰村乡横江村民委员会 | 298150.12 | 由被告王昌辉给付原告H某某工程款计人民币149075.06元整,并承担利息。以人民币149075.06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2月份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兴国县半山腰种植专业合作社、Z某某、L某某、W某某、W某某、兴国县杰村乡横江村民委员会、兴国县杰村乡人民政府、兴国县农业农村局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本案所涉及给付内容,限被告王昌辉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1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H某某已预交,由被告王昌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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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赣0732民初46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Z某某,兴国县农业农村局,兴国县杰村乡人民政府 |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