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农业农村局

正常 华东
刘世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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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2)赣0732民初46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兴国县半山腰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昌辉,Z某某,L某某,W某某,W某某,兴国县杰村乡人民政府,兴国县农业农村局,兴国县杰村乡横江村民委员会
298150.12
由被告王昌辉给付原告H某某工程款计人民币149075.06元整,并承担利息。以人民币149075.06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2月份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兴国县半山腰种植专业合作社、Z某某、L某某、W某某、W某某、兴国县杰村乡横江村民委员会、兴国县杰村乡人民政府、兴国县农业农村局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本案所涉及给付内容,限被告王昌辉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1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H某某已预交,由被告王昌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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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2)赣0732民初46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L某某,Z某某,兴国县农业农村局,兴国县杰村乡人民政府
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法院
2022-03-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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