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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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川1083执恢274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中止隆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1028民初2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3-20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川1083执1803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中止隆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1028民初2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2-15 |
3 | 合同纠纷 | (2021)川1028民初304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Z某某 被告: 隆昌市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四川铧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44202.8 | 一、被告隆昌市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并交付原告H某某、Z某某购买的位于隆昌市响石镇新建街101号响石镇金石苑小区3号楼1-4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证所产生的税收、费用等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隆昌市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已收取原告H某某、Z某某办证税费16950元由双方在产权证办理完毕后据实结算;
二、被告隆昌市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Z某某违约金27252.8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57元,由被告隆昌市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12 |
4 | 合同纠纷 | (2021)川1028民初423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隆昌市自来水公司 被告: 隆昌市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隆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本案按原告隆昌市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1-01-27 |
5 | 合同纠纷 | (2021)川1028民初423号 | 被告 | 原告: 隆昌市自来水公司 被告: 隆昌市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隆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原告隆昌市自来水公司诉被告隆昌市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隆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 ...更多 | 2021-01-18 |
6 | 合同纠纷 | (2016)川1028民初1133号 | 原告 | 原告: 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被告: L某某 | 720 | 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24元、垃圾转运费96元,共计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4-19 |
7 | 合同纠纷 | (2016)川1028民初1132号 | 原告 | 原告: 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被告: D某某 | -- | 准予原告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负担。 ...更多 | 2016-04-18 |
8 | 合同纠纷 | (2016)川1028民初1139号 | 原告 | 原告: 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被告: Y某某 | -- | 准予原告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负担。 ...更多 | 2016-03-15 |
9 | 合同纠纷 | (2016)川1028民初1134号 | 原告 | 原告: 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被告: G某某 | -- | 准予原告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负担。 ...更多 | 2016-03-15 |
10 | 合同纠纷 | (2016)川1028民初430号 | 原告 | 原告: 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被告: W某某 | 828 | 被告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28元(含垃圾转运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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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1)川1028民初304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H某某 被告: 隆昌市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四川铧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隆昌市人民法院 | 2021-09-02 | |
2 | 其他 | (2016)川1028民初1133号 | 原告 | 原告: 隆昌县银发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被告: L某某 | 隆昌县人民法院 | 2016-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