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帛星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张养亮
91310115055874207T
5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2000号A1131席位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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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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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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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沪0115民初29861号
被告
原告:
上海行怡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星帛星食品配送有限公司,C某某
44580
一、被告上海星帛星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行怡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4,580元; 二、被告上海星帛星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行怡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44,5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行怡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上海行怡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43元,被告上海星帛星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5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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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沪0115民初29861号
被告
原告:
上海行怡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星帛星食品配送有限公司,C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7-05-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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