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办事处后度社区居民委员会

正常 华东
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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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闽0602民初1291号
被告
原告:
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办事处后度社区居民委员会
--
准许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计116.8元,由原告福建万佳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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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
2
合同纠纷
(2018)闽03民终1421号
被上诉人
-
150000
一、维持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后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L某某土地款150000元及该款自2007年7月3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后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后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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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3
合同纠纷
(2018)闽0303民初34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后度社区居民委员会
150000
一、确认L某某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后度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07年7月30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书》无效; 二、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后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L某某土地款150000元及该款自2007年7月3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后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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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018)闽0303民初385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H某某,W某某
被告: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后度社区居民委员会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1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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