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梅溪镇梓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正常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钱茂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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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15)浙湖商终字第236号
被上诉人
-
50000
准许上诉人S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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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4
2
--
(2015)湖安梅商初字第62号
原告
原告:
安吉县梅溪镇梓坊村经济合作社
被告:
S某某
40000
一、原告安吉县梅溪镇梓坊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S某某签订的《梓坊村茶文化馆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S某某给付原告安吉县梅溪镇梓坊村经济合作社承包款3万元、违约金1万元,合计4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安吉县梅溪镇梓坊村经济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S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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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5)湖安梅商初字第62号
原告
原告:
安吉县梅溪镇梓坊村经济合作社
被告:
S某某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5-03-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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