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15)浙湖商终字第236号 | 被上诉人 | - | 50000 | 准许上诉人S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5-08-04 |
2 | -- | (2015)湖安梅商初字第62号 | 原告 | 原告: 安吉县梅溪镇梓坊村经济合作社 被告: S某某 | 40000 | 一、原告安吉县梅溪镇梓坊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S某某签订的《梓坊村茶文化馆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S某某给付原告安吉县梅溪镇梓坊村经济合作社承包款3万元、违约金1万元,合计4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安吉县梅溪镇梓坊村经济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S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3-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15)湖安梅商初字第62号 | 原告 | 原告: 安吉县梅溪镇梓坊村经济合作社 被告: S某某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15-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