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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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桂0902执恢175号 | 被执行人 | -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7-28 |
2 | 其他 | (2015)玉区法执字第107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绿原花木场在发现被执行人玉林市交警招待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3-10 |
3 | 其他 | (2015)玉区法执字第106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绿原花木场在发现被执行人玉林市交警招待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3-10 |
4 | 其他 | (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68号 | 被告 | 被告: 玉林市交警招待所 | 98757 | 一、被告玉林市交警招待所支付工程款98757元给原告玉林市绿原花木场;
二、被告玉林市交警招待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给原告玉林市绿原花木场(计算方法:以98757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清偿欠款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
本案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为1325元,由被告玉林市交警招待所负担。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4010010400086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