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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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17)吉01民初1622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榆树市土桥镇光明学校 | -- |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更多 | 2017-11-22 |
2 | 其他 | (2014)榆民初字第216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榆树市土桥镇长德小学校,榆树市土桥镇光明学校 | 7113.94 | 一、被告榆树市土桥镇光明学校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4145.22元、伙食补助费800.00元、护理费868.72元、代理费1000.00元,交通费300.00元,合计人民币7113.9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