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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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在规定时限内消防验收备案 | 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仠元)人民币 | 1000 | 新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6-27 | 新建(消)简行处字〔2022〕014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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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作日期:2020-12-21;文书字轨:(新泰一分局税)许变准字﹝2020﹞第(412)号 | 新泰市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12-2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新泰市税务局 | |
2 | 空 | -- | 机电设备制修;自有房屋、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 | 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制作日期:2020-12-21;文书字轨:(新泰一分局税)许变准字﹝2020﹞第(400)号 | 新泰市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12-2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新泰市税务局 | |
4 | 制作日期:2020-12-21;文书字轨:(新泰一分局税)许变准字﹝2020﹞第(404)号 | 新泰市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12-2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新泰市税务局 | |
5 | 登记2018/09/17 | 在营 | 机电设备制修;自有房屋、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9-17 | 2099-12-31 | 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制作日期:2020-12-21;文书字轨:(新泰一分局税)许变准字﹝2020﹞第(410)号 | 新泰市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12-2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新泰市税务局 | |
7 | 制作日期:2020-12-21;文书字轨:(新泰一分局税)许变准字﹝2020﹞第(394)号 | 新泰市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12-2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新泰市税务局 | |
8 | 制作日期:2020-12-21;文书字轨:(新泰一分局税)许变准字﹝2020﹞第(403)号 | 新泰市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12-2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新泰市税务局 | |
9 | 制作日期:2020-12-21;文书字轨:(新泰一分局税)许变准字﹝2020﹞第(406)号 | 新泰市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12-2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新泰市税务局 | |
10 | 制作日期:2020-12-21;文书字轨:(新泰一分局税)许变准字﹝2020﹞第(395)号 | 新泰市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12-2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新泰市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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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鲁0982民初348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 | -- | 准予原告W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 2023-06-13 |
2 | 合同纠纷 | (2021)鲁0982执异61号 | 第三人 | - | -- | 一、追加第三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在承诺范围内,对(2005)新民初字第61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1-09-10 |
3 | 合同纠纷 | (2021)鲁0982执异60号 | 第三人 | - | -- | 一、追加第三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在承诺范围内,对(2005)新民初字第61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1-09-10 |
4 | 合同纠纷 | (2021)鲁0982执异62号 | 第三人 | - | -- | 一、追加第三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在承诺范围内,对(2005)新民初字第61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1-09-10 |
5 | 合同纠纷 | (2021)鲁0982执异65号 | 第三人 | - | -- | 一、追加第三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在承诺范围内,对(2005)新民初字第61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1-09-10 |
6 | 合同纠纷 | (2021)鲁0982执异63号 | 第三人 | - | -- | 一、追加第三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在承诺范围内,对(2005)新民初字第61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1-09-10 |
7 | 合同纠纷 | (2021)鲁0982执异64号 | 第三人 | - | -- | 一、追加第三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在承诺范围内,对(2005)新民初字第61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1-09-10 |
8 | 其他 | (2021)鲁0982民初1827号 | 被告 | 原告: 新泰市金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新泰市金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1-03-10 |
9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9)鲁09民初17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 | 10000 |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3-01 |
10 | 劳动争议 | (2015)新民初字第231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 | 53742.83 | 被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W某某办理劳动合同解除、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的领取手续。
被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差额5418.83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8324元,共计人民币53742.83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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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3)鲁0982民初348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2023-05-25 | |
2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3)鲁0982民初3470号 | 原告 | 原告: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 被告: W某某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2023-05-25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山东钢海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新泰市东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工会委员会,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2022-08-31 | |
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煤矿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