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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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桂0405执1190号 | 2023-06-14 | (2023)桂0405民初168号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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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登记企核准字[2016]第1846号 | -- | 设立登记 | -- | -- | 梧州市工商局长洲区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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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桂0405民初168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梧州市澳创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 | 3208142 | 一、被告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梧州市澳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3,208,1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1月31日止为834,494.37元,从2023年2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以3,208,142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二、被告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对被告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西梧州市澳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49元,减半收取计20,124元,由原告广西梧州市澳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667元,被告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负担19,4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4-12 |
2 | -- | (2020)桂04民终1440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上诉人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1-20 |
3 | -- | (2020)桂04民终1442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8元,由上诉人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1-20 |
4 | -- | (2020)桂04民终1445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上诉人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1-20 |
5 | -- | (2020)桂0405民初77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梧州市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4600 | 被告Z某某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向原告L某某支付工资人民币34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计332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21 |
6 | -- | (2020)粤06民终7878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04.73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泽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上诉人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06204.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9-24 |
7 | -- | (2019)桂0405执619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并提供书面申请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7-30 |
8 | -- | (2019)粤0606民初16940号 | 被申请人 | - | 140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L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泽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8-15 |
9 | -- | (2019)桂0405民初746号 | 其他 | - |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 2019-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