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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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川0116民初2754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 226094.77 | 一、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06094.77元及延期付款资金利息(以206094.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8月8日起计算至欠付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三、驳回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6元、保全费2024元,由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0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川0116执保199号 | 其他 | - | -- | -- | 2017-04-06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川0116民初2754号 | 被申请人 | - | 3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4元,由申请人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更多 | 2017-03-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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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川0116民初2754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7-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