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逾期23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更多 | 罚款100 | -- | 北京市平谷区地税局新平税务所 | 2017-09-07 | 京地税平新简罚〔2017〕70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91110117MA00EU7K3F | 营业执照 | 北京聚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2017-05-24 | 2047-05-23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 | |
2 | 京平一税许准﹝2023﹞2106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3-08-1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平谷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2)京0115民初1811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聚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116325.54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Z某某向北京聚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额116325.54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Z某某向北京聚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16325.54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8月18日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Z某某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北京聚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3-03-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其他 | -- | 原告 | 原告: 北京聚昌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23-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