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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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5149 | (2024)湘0406执861号 |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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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湘0423民初358号 | 被告 | 原告: 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衡山县贺家乡卫生院 | 502915.5 | 被告衡山县贺家乡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50291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414元,由被告衡山县贺家乡卫生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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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湘0426民初358号 | 被告 | 原告: 衡山县长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衡山县贺家乡卫生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