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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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14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10-10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 | 2019-07-10 | --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2018-11-01 | 〔2018〕京0116执2735号 | |
5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2013-01-29 | 〔2013〕年怀执字第00553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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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14 |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10-10 |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10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11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1-07-14 |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07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0-07-21 |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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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3年怀执字第00553号 | 2013-01-29 | --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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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京0116民初6921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源兴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怀建集团泓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 2023-02-22 |
2 | 其他 | (2018)京0116执273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源兴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X某某、北京怀建集团泓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源兴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X某某、北京怀建集团泓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X某某、北京怀建集团泓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4-11 |
3 | 其他 | (2018)京0116执恢38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X某某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泓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X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泓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2-24 |
4 | 合同纠纷 | (2018)京03民终9840号 | 被上诉人 | - | 37973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96元,由X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8-30 |
5 | 合同纠纷 | (2018)京0116民初1555号 | 第三人 | 原告: 北京源兴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 | 207813 | 一、X某某、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源兴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物赔偿金207813元;
二、北京怀建集团泓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前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怀建集团泓运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X某某和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北京源兴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8元,由北京源兴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84元(已交纳),由X某某、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14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