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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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皖1823民初1416号 | 原告 | 原告: 泾县总工会 被告: N某某 | 42500 | 一、被告N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泾县总工会房屋使用费40000元;
二、被告N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泾县总工会聘请律师的律师费2500元;
三、驳回原告泾县总工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泾县总工会和被告N某某各承担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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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皖1823民初1416号 | 原告 | 原告: 泾县总工会 被告: N某某 | 泾县人民法院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