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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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豫0304民初1864号 | 原告 | 原告: 高平市鑫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平市鑫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材料款、运输费、保证金等共计917814.78元;
二、驳回原告高平市鑫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89元,由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7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级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