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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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甘0321执208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12 |
2 | 其他 | (2017)2453号 | 原告 | 原告: 兰州速创伟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金化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428218 | 金化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兰州速创伟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03979元及利息242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4元,减半收取计3862元,由金化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1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甘0321民初2453号 | 原告 | 原告: 兰州速创伟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金化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428218 | 金化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兰州速创伟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03979元及利息242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4元,减半收取计3862元,由金化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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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兰州速创伟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永昌县人民法院 | 2017-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