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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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000705﹞登字﹝2023﹞第02060108号 | 登字 | 登字 | 2005-06-08 | 2035-06-07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
2 | (01910025-3)公司变更[2018]第03150025号 | -- | 企业名称:南京柴森科贸有限公司 | -- | 2035-06-07 |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01910025)公司变更[2017]第12150010号 | -- | 企业名称:南京柴森科贸有限公司 | -- | 2035-06-07 |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0191WUXT)登字﹝2023﹞第09130053号 | 登字 | 登字 | 2005-06-08 | 2035-06-07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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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1民终3445号 | 上诉人 | - | 103740 |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贝博尔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南京柴森科贸有限公司货款1037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7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3495元,由贝博尔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05元,由贝博尔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均已由柴森公司预付,贝博尔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柴森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6-2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116民初1319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柴森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贝博尔工贸有限公司 | 39550 | 一、被告南京贝博尔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柴森科贸有限公司395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柴森科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3495元,原告负担2163元,被告负担1332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更多 | 2017-02-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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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1民终3445号 | 上诉人 | -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1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116民初1319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柴森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贝博尔工贸有限公司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2016-11-22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116民初1319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柴森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贝博尔工贸有限公司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2016-05-19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栖商初字第00432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柴森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盱眙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盱眙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2010-11-24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116民初1319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柴森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贝博尔工贸有限公司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