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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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鄂0381执76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2-19 |
2 | 合同纠纷 | (2018)鄂03民终631号 | 其他 | - | -- | -- | 2018-04-17 |
3 | 合同纠纷 | (2017)鄂0381民初1995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武当山特区分公司,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陈桂祥,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刘东红 | 10867205.39 | 被告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武当山特区分公司、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867205.39元(截止2017年7月31日),自2017年8月1日起到本息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9.36%予以计算利息,利随本清;由被告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03元,由被告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武当山特区分公司、十堰盛世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由被告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7-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