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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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冀07民终814号 | 被上诉人 | - | 2137125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97元,由上诉人沧州开发区天成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5-1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冀0726民初758号之二 | 其他 | - | -- | -- | 2018-10-12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冀0726民初758号 | 原告 | 原告: 蔚县佳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沧州开发区天成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 | 2137174.4 | 一、被告沧州开发区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蔚县佳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137174.4元并支付相应滞纳金(该滞纳金的计算应以2137174.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6月14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C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货款及滞纳金的给付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蔚县佳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497元,由被告沧州开发区天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20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津0116民初4527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Z某某,蔚县佳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 | 137000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L某某、L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L某某、L某某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办理丧事误工费、办理丧事交通费共计220362.56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原告Z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600元,被告Z某某负担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9-05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冀07民辖终16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03-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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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津0116民初45278号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8-07-16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Z某某,蔚县佳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 |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8-07-16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蔚县佳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沧州开发区天成商贸有限公司 | 蔚县人民法院 | 2017-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