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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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津0104民初2414号 | 第三人 |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 | -- | 一、撤销被告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在天津市南开区房屋上设立的抵押登记,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二、上述抵押权撤销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原告X某某办理天津市南开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登记所需费用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X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5-26 |
2 | -- | (2023)津0112执异136号 | 申请人 | - | -- | 变更申请人华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为(2006)南执字第251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3-03-31 |
3 | -- | (2023)津0112执异136号 | 申请人 | - | -- | 变更申请人华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为(2006)南执字第251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3-03-30 |
4 | -- | (2023)津0104民初2414号 | 第三人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 2023-03-13 |
5 | 合同纠纷 | (2022)津02执异313号 | 申请人 | - | -- | 变更申请人华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2-08-23 |
6 | 合同纠纷 | (2022)津02执异312号 | 申请人 | - | -- | 变更申请人华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2-08-23 |
7 | 合同纠纷 | (2022)津02执异330号 | 申请人 | - | -- | 变更申请人华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2-08-23 |
8 | -- | (2022)津0104民初342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W某某 | -- | 一、撤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在天津市南开区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登记,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二、上述抵押权撤销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原告L某某办理天津市南开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L某某名下,登记所需费用由原告负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L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7-29 |
9 | 合同纠纷 | (2022)津02民终3760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6-27 |
10 | 合同纠纷 | (2021)津0104民初17936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W某某 | -- | 一、撤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在天津市南开区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登记;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原告S某某办理天津市南开区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S某某名下,登记所需费用由原告负担;
三、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0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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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天津永恒科贸有限公司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
2 | 裁判文书 | 撤销之诉 | 天津金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1 | |
3 | 裁判文书 | 撤销之诉 | 天津金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1 | |
4 | 裁判文书 | 撤销之诉 | 天津金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1 | |
5 | 裁判文书 | 撤销之诉 | 天津金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1 | |
6 | 裁判文书 | 撤销之诉 | 天津金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1 | |
7 | 裁判文书 | 撤销之诉 | 天津金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1 | |
8 | 裁判文书 | 撤销之诉 | 天津金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1 | |
9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
10 | 裁判文书 |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 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4-04-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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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6-21 | |
2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4-06-18 | |
3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5-31 | |
4 | -- | -- | 其他 |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
5 | -- | -- | 其他 |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天津市太极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
6 | -- | -- | 第三人 |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
7 | -- | -- | 其他 |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
8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
9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
10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