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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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03 |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5-07-27 |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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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苏0612民初5932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盛资商贸有限公司,南通金汇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希尔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张鸿飞,姚仁泉,姜广泉,L某某 | 10292211.88 | 一、限被告南通盛资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2016年8月21日前的利息292211.88元(含复息及逾期利息)以及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0065333.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6%计算);
二、被告南通金汇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希尔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Z某某、Y某某、J某某、L某某对南通盛资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554元,由七被告负担(已由原告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该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更多 | 2017-02-24 |
2 | 合同纠纷 | (2015)崇民初字第02234号 | 原告 | 原告: 南通金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超越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南通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2016-01-06 |